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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时间:2010-02-24 14: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六枝特区现有地方煤矿37对,通过整合、技改,设计生产能力552万吨,拟新建洒志煤矿30万吨/年、猴子田煤矿30万吨/年、梁山煤矿9万吨/年,全区地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将达到621万吨/年;现有煤炭洗选企业7家,设计洗选生产能力300万吨。2008年全区生产原煤184万吨,煤炭洗选企业生产洗精煤27.6万吨。由于历史原因,我区煤炭洗选行业存在报(批)大建小、多部门批准立项、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有污染、影响区域环境、环保洗选设备简陋、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洗选行业管理,通过治理整顿,优化行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区煤炭生产及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我区煤炭洗选行业集中度,上大压小,充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持矿产资源,推动我区洗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安全、环保、高效发展,为全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特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特区领导小组”),由特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特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煤炭局、环保局、经贸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工商局、水利局、建设局、乡企局、地电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特区煤炭局,办公室成员由特区煤炭局、环保局抽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煤炭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对象
㈠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相关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销售的煤炭洗选企业。
㈡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规模小、污染严重、环保设施简陋,环保未达标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煤炭洗选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
㈢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即:2006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焦化煤炭洗选等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通知》(市府发〔2006〕7号)下发后,建设规模小于60万吨的煤炭洗选企业。
㈣煤炭资源紧缺或没有煤炭资源供给,且布局严重不合理的煤炭洗选企业。
㈤在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影响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
㈥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的煤炭洗选企业。
四、治理整顿的步骤及目标
全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分三步实施,通过两年的努力到“十一五”末,全区煤炭入洗能力控制在240万吨/年以内。
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底。
对市环保局《关于近期选煤行业环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环报〔2008〕31号)所列拟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取缔关闭。对未批准建设、违法用地建设、产业布局不合理、无环保设施、环保未达标、不符合城乡规划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取缔关闭。
1、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煤炭洗选产业进行摸底自查,提出本辖区内30万吨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以下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意见,经特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和调整布局方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取缔关闭工作。
第二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
对现有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达到不低于60万吨/年规模(一个独立生产厂)。对通过治理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将取缔关闭。
1、特区领导小组提出对30万吨/年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年以下关闭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2、对清理出的不易确定是否保留的煤炭洗选企业,报市领导小组进行现场调研核实后,按市领导小组的意见进行落实。
3、对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关闭。各乡镇、特区国土资源局处置好土地问题。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
取缔关闭入洗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现规模为30万吨/年的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建设规模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到2010年12月底前规模不低60万吨/年(一个独立生产厂)。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五、治理整顿工作职责
特区煤炭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对洗选行业进行整顿,对煤炭洗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特区工商局:负责洗选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名称预核准、洗选企业筹建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工作;查处煤炭洗选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特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洗选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配置,审批建设用地;查处违法用地、占地行为。
特区环保局:负责洗选企业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受理审查煤炭洗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煤炭洗选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建设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对煤炭洗选企业生产作业环境影响跟踪和监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特区水利局:负责洗选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和取水许可证审批工作。
特区发改局:负责对洗选项目的立项审核(备案)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督促洗选项目按核准工程进行建设,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特区建设局:负责对煤炭洗选项目的选址进行审定,对开工进行批准;查处影响城乡建设规划及实施的违法违规洗选项目。
特区乡企局:负责做好煤炭洗选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
特区经贸局:负责对洗选项目的技改、审核进行把关、严格审核(备案)准入条件,督促煤炭洗选建设项目按核准工期进行建设,并组织验收,对洗选工艺、设备进行监督,淘汰落后设备,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
特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在煤炭洗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特区地电公司:负责根据市、特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恢复对煤炭洗选企业供电,配合相关部门对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停止供电。
六、工作要求
㈠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向煤炭洗选企业业主宣传治理整顿的相关措施、方法步骤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㈡对决定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经公布名单后要立即组织实施:一是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炭洗选企业相关证照;二是停止供水、供电;三是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填平场地;四是恢复地表植被、复垦或其他利用。
㈢作出治理整顿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专人督促落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持予以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㈣在治理整顿第一、第二阶段,暂停审核、审批新、改、扩建洗选企业(煤炭环保型利用发展项目除外)。今后,新、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低于60万吨/年、布局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
㈤新、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必须全部实现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有可行的利用措施。厂区建设必须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项目设计必须对厂区的环境改善进行有效治理,使项目的节能、防尘,厂区绿化美化实现“三同时”。
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全区煤炭洗选行业的治理整顿力度,扎实抓好工作落实。对干扰、阻挠治理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